根據(jù)香港政府效率促進組的定義,公私營機構合作是“一種由公營部門和私營機構共同提供公共服務或進行計劃項目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下,雙方通過不同程度的參與和承擔,各自發(fā)揮專長,以獲得相輔相成的效果。”公私營機構合作的英文表達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稱PPP。
按照美國政府會計處(US Government Accounting Office)的研究分類,公私營機構合作可按照以下形式設立,包括:
1、興建-發(fā)展-經營 (BDO: Build-Develop-Operate)
私營機構向公營機構租賃或購買現(xiàn)有設施,投入本身資本將設施整修、現(xiàn)代化或擴建,然后根據(jù)與公營機構簽訂的合約經營。
2、興建-經營-轉移(BOT: Build-Operate-Transfer)/興建-轉移-經營(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私營機構按照與公營機構議定的規(guī)格建造設施,根據(jù)與該公營機構簽訂的合約或專營權協(xié)議經營設施一段指定期間,然后在指定期屆滿時將設施轉移給該公營機構。一般而言,私營機構會提供全部或部分資金,而合約期亦足以讓私營機構取得合理回報。
興建-經營-轉移的方法,對主辦項目的政府而言通常具有吸引力,因為首先可以使政府在有限的財政預算下減低成本,其次政府可以利用隨著私營機構參與而一并帶來的運作效率,再次還可以鼓勵外來投資及引入新的或經過改良的技術,是政府吸引外商投資及國外私人資金進入國內的良好渠道。
興建-轉移-經營模式與興建-經營-轉移模式相若,除了是在建造工程完成后,而非在專營期完結時,把設施轉移予公營機構。
3、興建-擁有-經營(BOO: Build-Own-Operate)
私營機構興建并經營設施以提供公共服務,而不將設施的擁有權轉移給公營機構。當某項服務擁有一個強大而持續(xù)的市場時,這類安排是運作良好的。一些私營機構會選擇不要轉移,以便能就投資賺取最大回報。
4、購買-興建-經營(BBO: Buy-Build-Operate)
這種模式是資產出售的一種形式,當中包括將現(xiàn)有設施修復或擴建。公營機構出售資產予私營機構,讓其在做出所需的改善后,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經營。
5、設計-興建(DB: Design-Build)
私營機構替公營機構設計及興建公共設施。公營機構擁有資產,并且負責營運及維修。一個簡單的設計-興建方式帶來單一的設計及興建責任,可以加速項目的交付,具有很高的時效性。
6、設計-興建-注資-經營(DBFO: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設計-興建-注資-經營模式在英國亦稱為私營企業(yè)注資計劃。私營機構會設計、興建及注資有關項目。公營機構員工可能會調至該私營機構任職,以提供有關服務。公營機構須根據(jù)長期服務經營合約,向私營機構支付年費。
7、設計-興建-維修(DBM: Design-Build-Maintain)
設計-興建-維修與設計-興建相若,唯一不同的是維修設施屬于私營機構的責任。
8、設計-興建-經營(DBO: Design-Build-Operate)
公營機構擁有設施的產權,并為項目提供經常性資金,私營機構則參與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經營。設計-興建-經營方式讓私營機構可以持續(xù)參與。此外,這種模式也方便于私營機構以用者付費的形式集資。在美國,設計-興建-經營是提供飲用水及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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