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企業(yè)家孫大午時隔13年后又“出事”了。11月11日,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發(fā)布通報,經偵查,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大午公司”)孫大午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依法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據《財經》記者了解,孫大午在11月10日仍有公開露面。大午公司一名員工告訴《財經》記者,孫大午等人是11月11日凌晨被公安機關帶走的,目前該公司有超過20人被采取事強制措施。
孫大午再次“出事”的消息,在企業(yè)界和司法界引起極大關注,不少人士表示吃驚,并追問其究竟因何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發(fā)稿前,《財經》記者致電高碑店市公安局及大午公司,但均未得到孫大午等人因何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回應。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告訴《財經》記者,所謂刑事強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機關在啟動刑事調查時,認為相關證據初步達到了立案條件,就會對行為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在本案中,則意味著公安機關很可能對孫大午刑事拘留,并在24小時內將其移交至看守所羈押。
周浩表示,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是七天,必要時可以延長至30天。在規(guī)定時間期限內,公安機關需要將案件移交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決定批捕,將有兩個月的羈押期限,必要時可以延長;若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則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如果決定批捕,將有兩個月的羈押期限,必要時可以延長;若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則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財經》記者注意到,11月10日,孫大午還在微博上還發(fā)布了數條內容,其中轉發(fā)了一篇名為《大午集團提倡——比起贊美,管理者更需要批評!》的文章。文章內容系其擔任講師的大午公司經營管理系列線上課堂,孫大午主講的內容是“企業(yè)反腐—大午集團的反腐實踐”。
公開資料顯示,孫大午1954年6月出生于河北省徐水縣高林村鎮(zhèn)郎五莊村,出生時乳名大雨,5歲時更名大午,學名孫振華。24歲更名為孫大悟,幾年后,又復名孫大午。
1985年,孫大午創(chuàng)立大午公司,以1000只雞和50頭豬起家;1995年,大午公司已經成為“中國五百大私營企業(yè)”之一,孫大午也獲選為保定市人大代表;1996年,孫大午獲得“河北省養(yǎng)雞狀元”的稱號,并且當選保定市禽蛋產業(yè)聯(lián)合會理事長;2002年10月,他被中國農業(yè)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聘請為高級研究員。
2003年,光環(huán)繞身的孫大午鋃鐺入獄。2003年10月底,《人民法院報》發(fā)布消息,大午公司和孫大午于2003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當地公安部門批捕。消息稱,自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間,孫大午以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諾不交利息稅等方式,向社會吸收共計1308萬元存款。經判決,孫大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10萬元。
當時,孫大午一案在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