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為了驗證水下直接吹填能形成設計的幾何尺寸,在施工之前,我們聯(lián)合進行了水下填筑的實驗獲得了可行的施工方法,并且得到了他們的認可。在汛期之后我們按照這個方法投入了施工,通過聯(lián)合測量資料看出我們采用該方法成功地獲得了設計斷面,但同時觀察到邊坡發(fā)生大面積滑坡的現(xiàn)象。
隨后咨詢要求我們采用水下圍堰進行修復滑坡區(qū)域,理由是水下圍堰將有利于邊坡穩(wěn)定,為此我們雙方展開了深人的討論。此時,支持我們觀點的依據(jù)是,水下圍堰的作用是為了獲得設計斷面,而不是為了增加邊坡穩(wěn)定的安全系數(shù),現(xiàn)在我們能在不使用圍堰的情況下獲得設計斷面,就沒有必要采用水下圍堰施工,同時我們指出了我們對滑坡的看法,就是設計坡比的安全系數(shù)太小。經(jīng)過多次的討論,最后雙方均做出了讓步,即:他們對設計進行了部分修改,而我們也在投入不大的情況下做了一級圍堰,以期增加邊坡穩(wěn)定安全系數(shù),并以此保證防護施工能在汛期漲水前完成。
該項工作的取消,為我們順利完成西岸的施工贏得了時間,同時節(jié)省了大量的施工成本。
3. SARA 增加的維護工程
由于設計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整個 SARA 的施工被迫跨年度進行施工,具體情況是:2002 年 2 月至 2002 年 6 月,首先完成了0+400~O+930 區(qū)間的施工任務,200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完成了 0+000~O+400 之間的施工任務。
在 2002 年 6 月完成了第一期的防護施工任務后,由于 PADMA 河汛期將至,事實上已經(jīng)完成的第一期工程將被迫面臨渡汛,造成了業(yè)主提前占用該部分已經(jīng)完成的工作事實,為此根據(jù) FDIC 條款我們提出了分期交工的要求,但是由于咨詢強調(diào)合同條款中的特殊條款沒有分期交工的規(guī)定而不給簽發(fā)分期交工證書。
2003 年 10 月,上述一期防護工程在經(jīng)歷了兩個汛期之后,0+680~O+750 之間出現(xiàn)了問題,石料護坦部分混凝土塊坍塌損壞。工程師代表來函要求我們進行修復,而對誰應負責的問題避而不談,只是說將來根據(jù)合同條款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對此認真研究工程師代表的權利范圍,認為他沒有權利就該項維護工作發(fā)出指令,并且該項工作超出了原合同范圍,所以應該首先將其變成合同的一部分,為此,我們向工程師本人發(fā)出信函并索取變更指令,但是由于孟加拉的辦事效率低下等原因,變更指令沒有簽發(fā)。但是工程師給予了復函,為此我們至少可以將該復函作為一種指令,從合同角度我們有了完善的資料,否則僅僅憑工程師代表的一封信函就實施工作,將來在合同角度以及付款方面易引起爭議。
4. SARA 設計變更項目的單價確定
由于在投標階段該處沒有施工圖紙,在施工圖設計的過程中,我們及時跟蹤設計過程,并從保障設計功能與安全,以及方便施工角度提出了對設計的有關建議,這些建議被采納的同時,也帶來了設計變更的機會,即:在原合同價號之外又增加了兩個價號,即:老石料開挖和老石料開挖后的再利用,另外混凝土塊預制與鋪砌的規(guī)格也發(fā)生了變化,進而單價需要重新確定,為此帶來了重新報價的機會。
在和咨詢以及業(yè)主確定單價的過程中,項目部認真研究合同條款,利用合同中的規(guī)定積極爭取采用現(xiàn)行的市場價格作為這幾項單價的確定基礎,并通過一年半的談判,最終獲得成功,為項目帶來的效益十分顯著。如果我們沒有認真研究合同特殊條款,而根據(jù)合同一般條款的規(guī)定采用標書現(xiàn)有的類似價號作為參考,將失去創(chuàng)造效益的良好機遇。
三、技術管理與設計變更
技術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商務管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要搞好項目施工,必須有足夠充分的技術準備工作做依托,比如施工方案的制訂與優(yōu)化等。在本項目的實施中,方案制訂的過程中碰到了許多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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