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密封招標法的風險類別
建設工程供應商有效選擇由業(yè)主公開招標決定,且最低價中標法(又稱為無標底的價格密封招標)是發(fā)達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qū)采用的基本招標方法。一般說來,在其招投標中的風險分為兩種:一種是投標人根據以往工程建設或商品生產的經驗能初步估計或預料到的先驗風險,這在Rothkopf、Wilson、Milgrom、Milgrom
& Robert、Maskin & Riley以及Offerman &
Goeree等學者們有關投標與拍賣理論的文獻中都已經作了大量的研究;另一種是投標人中標后對標的物履行相應合約的過程中涉及到的事后風險,如投標時對工程或物品的成本或價格估計不足甚至過低,而在履行過程中又發(fā)現(xiàn)工程或物品的成本超出了自己的投標價位而面臨虧損,這在McAfee & McMillan以及Eso & White等學者們的文獻中已經涉及到了。
建設工程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風險是由于建設工程市場結構或條件缺陷、人為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和社會因素的變化等綜合作用引起的,與這種招標方法有關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是投標人投機風險。投標人利用法制不健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存在的漏洞,采取低于成本價中標,在施工過程中再實行高價索賠的投標策略,從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如果索賠不成,承包商則有可能因為虧損致使工程無法按照合同履約,也將造成招標人的損失。之所以能夠發(fā)生這種情況,除了法律和合同方面的原因外,與沒有完善的社會信用和個人信用體系有關,致使講不講信用沒有大的區(qū)別,這個工程違約以后在別的工程照樣進行投機活動。由于最低價格密封招標方法的中標價是經過激烈的價格競爭后產生的,即使中標價高于實際成本,但它的利潤很薄,承包商抗御風險的能力較弱,這也正是這種招標方法最受人們疑慮的地方。在目前我國建設法規(guī)不健全,人們的傳統(tǒng)意識沒有改變,即完全沒有意識到工程建設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yè)的時候,建設工程交易市場中到處充斥著投機行為。由于我國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活動和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違約行為處罰較輕,客觀上鼓勵了建設交易市場中的投機行為。建設市場中存在的個人掛靠或轉包行為,也加大了投機行為的發(fā)生,因為如果中標后賺錢了屬于個人的,虧損了可以推給單位或他人承擔。在沒有完全規(guī)范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中同時存在三種不同風險偏好的投標人:風險追求型、風險中性型和風險規(guī)避型,不僅理論上已經表明風險追求型投標人報價比風險中性型和風險規(guī)避型投標人的報價相對低,容易中標,而我們的社會實踐調查調查問卷結果也同樣顯示風險追求型投標人中標對業(yè)主風險大。
第二是投標人合謀風險。合謀風險又分兩種,一種是投標人之間的合謀風險。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特點是招標人(買方)有效壟斷的有效性在于多個投標人(賣方)提供“建筑產品”,在競爭中由最具價格優(yōu)勢的投標人勝出。那么,這種有效性就有可能因為投標人的合謀而失效。如果在投標前,投標人之間可以達成共謀,統(tǒng)一制定高報價策略,由此來輪流中標或是在其內部進行二次招標,將工程授予能給其它參與圍標的投標人最大利益的投標人承擔工程任務,或者是由中標投標人進行分配,幾個投標人共同完成投標工程項目。這種現(xiàn)象發(fā)生時,通常被稱之為“圍標”和“串標”。當圍標行為發(fā)生時,會打破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完全自由競爭,形成寡頭壟斷建設工程市場的寡頭合謀,當一個或幾個投標人通過圍標或串標行為將工程項目壟斷時,從其利益出發(fā)就一定會提高報價,使招標人受損。George Stigler (1964)指出政府采購采用密封招標(拍賣)方式應該說最能體現(xiàn)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