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萬元
單價調整后的工程款現值PV后=1600/4×(P/A,1%,4)+7200/12×(P/A,1%,12)(P/F,1%,4)+6480/8×(P/A,1%,8)(P/F,1%,16)=13336.04萬元
二者的差額=PV后- PV前=13336.04-13265.45萬元=70.59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不平衡報價法在本工程中采用是正確的。承包商對早日結帳收款的項目(如樁基圍護工程等)報高一些,后期工程項目(如裝飾工程等)適當降低,承包商較好地實現了“早收晚付”,利于企業(yè)資金周轉,起到規(guī)避工程資金風險的有效目的。
另外,承包商在充分核對工程量的基礎上,按工程量變化趨勢調整單價,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預計工程量增加的項目調高了單價,工程量減少的項目降低了單價,工程結算比較滿意。例如,該工程項目某分項工程量清單列明的數量為10000m3,經過對圖紙工程量的審核,有絕對的把握認為數量應為15000m3,此時把工程量清單里面的單價由原來的10元/m3提高到14元/m3,工程結算時僅此一項就賺20000元。
不平衡報價法在工程投標報價中應用所產生的效果
提前資金回籠時間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合同法》第286條工程款項優(yōu)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但是盡早收回工程款項,減少企業(yè)自有資金的占用仍然是當前每一個承包人十分關注的問題。工程開工以后,除預付款外,完成每一個單項工程都要爭取超前拿錢。由于工程款項的結算一般都是按照工程施工的進度進行的,在投標時報價時就可以把工程量清單里先完成的工作內容的單價調高,后完成的工作內容的單價調低。盡管后邊的單價可能會賠錢,但由于在履行合同的前期早已收回了成本,減少了內部管理的資金占用,有利于施工流動資金的周轉,財務應變能力也得到提高,因此只要保證整個項目最終能夠盈利就可以了。
采用這樣的報價辦法不僅能平衡和舒緩承包人資金壓力的問題,還能使承包人在工程發(fā)生爭議時處于有利地位,因此就有索賠和防范風險的意義。如果承包人永遠處于收入多于支出的狀態(tài)下,在出現對方違約或不可控制因素的情況下,主動權就掌握在承包人手中,減輕了承包人的現場工作人員壓力,對日后的施工也有利,能夠形成一種良性循環(huán)。
實現"多收錢"
根據計價規(guī)范第4.0.9款規(guī)定,不論由于工程量清單有誤或漏項,還是由于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清單項目工程數量的增減,均應按照實際調整。因此如果承包人在報價過程中判斷出招標書工程數量明顯不合理,就可以獲得多收錢的機會。如果認為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比實際的工程數量要多,實際施工時絕對干不到這個數量,那么就可以把單價報得低一些。這樣投標時好象是有損失,但由于實際上并沒完成那么多工作量,就會賠很少的一部分。同樣,通過對施工圖紙的審核,如果發(fā)現工程設計有不合理的地方,確信通過后期的運作可以進行變更,那么對很有可能發(fā)生變更的項目的報價就應該做適當的調整,以便取得更好的效益。
風險轉移
對總價包干工程,巧妙運用不平衡報價方法,還有利于提高變更工程的贏利能力,降低風險。在上面所述工程投標中,業(yè)主以暫定數量形式,按低裝修標準報價,并納入投標總報價中,但我們在分析時認為,業(yè)主有很大的可能會根據目前主流市場要求提高裝修標準,因此對初級裝修部分的報價作了適當下調。工程開工后,業(yè)主根據市場調查提高裝修標準,全部改為精裝修,并另由專業(yè)裝修公司分包,由于我們投標時已將此部分利潤轉移到結構工程中,巧妙地避免了減少利潤的風險。
不平衡報價法應注意的問題
分析工程量情況,防止重大損失或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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