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yè)之間的投標競爭在形式上表現為投標競價。在完全市場經濟條件下,投標高報價并不總是意味著高利潤,過高的報價往往會導致企業(yè)不能中標,從而根本談不上實現預期利潤的問題,但是低于成本報價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第41條第2項規(guī)定中標條件為:“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边@里所講的成本,是指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個別成本,而不是社會成本。
因此,建設工程的投標報價,高了,表面上可以爭取更多的利澗,但中標機會減少;低了,利潤空間受到了壓縮,但中標機會增加。當報價低于企業(yè)成本時,按法律規(guī)定,不得中標,即使僥幸中標,接下來也是虧本經營。這是相互矛盾的兩個方面,所以,我們必須重視并加以研究。本文就當前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判定與企業(yè)如何防范談點粗淺的看法。
在我國,當前是如何判定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呢?
一般來說,必須針對工程項目自身特點和要求,參考社會平均成本,并根據每個投標人的不同情況(即個別成本)分別加以確定。但在實際上,我們很難知道投標人的個別成本是多少,在評標過程中這一工作由評標委員會來承擔,最終的判定結論也應由評標委員會作出。
不少企業(yè)認為,既然現在工程招標都設有標底,那么,以標底為基數規(guī)定一個下浮幅度,投標報價與標底相比,在該下浮幅度內就認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這一幅度范圍就認為其低于企業(yè)成本,不能中標。其實,這種做法至少有兩點講不通,一是仍然沒有考慮企業(yè)成本間的差異,還是將價格與整個投標方案割裂開來,這與依據定額編制預算計價的方法本質上沒有區(qū)別;二是一旦制定了這一幅度范圍,就會導致投標企業(yè)順理成章地往這一幅度上靠,因為只有在這一幅度范圍以內,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標。根據煤業(yè)集團目前招投標評標辦法,一般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yè),在報價這個問題上,考慮更多的是它的中標機會和概率,至于企業(yè)自身的利潤問題倒在其次了。所以在實踐中不宜設定這樣的控制幅度,標底只能作為定性的參考,不宜作為定量判定的依據。
在實際操作中,評標委員會首先依據標底對投標報價作出初步的定性判斷,之后可以從另外的角度進行分析評判:一是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對比分析。在成熟的市場競爭條件下,不同企業(yè)之間的報價不應該相差懸殊。如果最低報價與其他幾個較低的報價比較接近,或者雖然相差較大,但仍在可以接受的幅度范圍之內,則該最低報價就有可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最低報價比次低報價低很多,則應對其進行更進一步的技術分析。二是結合企業(yè)的綜合實力,包括機械設備、技術力量、管理水平,與投標方案進行評價,重點分析降低成本的具體措施,如材料采購、采用新工藝、新技術和科學的施工方案,以及合理的工期安排和勞動力的調配計劃等方面,只要這些措施科學、合理、可靠、得力,能夠基本上實現降低成本的要求,即可以認為該報價是能夠接受的。
當然,上述這些判定不可避免地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不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問題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在實際操作中,也面臨著一定的困難。而煤業(yè)集團評標委員會專家都是臨時通知,事前對評標項目名稱及內容了解太少,投標文件又分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厚厚的一大本,投標人至少在三四家以上,評審時間難免不足,存在分歧也就理所當然。因此,在招標評標中,有時出現的意見分歧,一般由評委集體討論決定,或者直接采取打分表決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
《招標投標法》關于最低報價不得低于成本價的相關規(guī)定,有利于維護招標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