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國內(nèi)公共采購領域里又冒出一個新名詞“代建制”。所謂“代建制”,即采購人利用國家非經(jīng)營性政府投資,委托以營利為目的的招標公司,選擇專業(yè)化的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落實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管理采購資金、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采購人。
近兩年,北京、重慶、深圳等許多城市都在普遍推廣這種制度。有關專家稱,通過“代建制”可以避免“權力租金”,避免政府部門獨掌勘探、設計和施工的招投標以及物料采購大權,為權力尋租留下的空間。
筆者認為,“代建制”實際上是在規(guī)避《政府采購法》的調整,壓抑政府采購制度的普遍推行。此制度并不能避免、克服“權力租金”現(xiàn)象的發(fā)生,也不可能消除腐敗現(xiàn)象。
首先,看“代建制”的構成要素。不論是采購主體、資金來源、還是采購對象,“代建制”項目都屬于《政府采購法》所規(guī)范的內(nèi)容,屬于現(xiàn)行法律效力范圍。筆者認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判斷采購項目是否屬于法律所規(guī)范內(nèi)容,主要有這樣幾個要素,其一是采購資金來源,必須是國家財政性資金,且達到規(guī)定的限額標準;其二是采購人,必須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其三是集中采購目錄所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這三大類。凡是符合前述要素,又不存在法律除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均不得規(guī)避法律的調整。從“代建制”項目的實施主體、采購資金、采購方式、采購對象等內(nèi)容,結合我國《政府采購法》來看,兩者之間均能夠相互對應。
其次,從各地普遍推行“代建制”來看,現(xiàn)階段很少將“代建制”項目納入到各地的政府采購中心通過公開透明、集中采購的方式進行。因此,“代建制”不能避免“權力租金”。理由是:其一,采購人可以從以營利為目的的招標公司手中獲得“權力租金”。其二,直接從供應商手中獲得“權利租金”。根據(jù)實踐,“代建制”項目往往為個別供應商從權力主體手中獲得,采購人不通過信息披露直接將手中的項目委托給信得過的供應商。面對有限的資源,在供應商競爭如林的世界,只有與設租人進行“權力租金”的交易,才能夠獲得壟斷利潤。其三,通過“橋梁”獲得巨額“權力租金”。招標公司往往是設租人與尋租人的“橋梁”,只要招標公司有機會介入“代建制”項目的代理,就能夠輕而易舉地為尋租人與設租人牽上線,搭上橋,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為權利主體獲取不等額的“權力租金”。其四,將“權力租金”投資入股,每年分取紅利。
以上,只是筆者耳濡目染的幾種情況。具體“代建制”項目中的“權力租金”交易方式和獲取方式更多,不論是招標還是直接委托,都有“權力租金”的生存空間。而且,我國招投標法還為設租與尋租人提供了法定的機會。在無有效監(jiān)督機制的情況下,所推行的“代建制”這種制度不可能避免“權力租金”,故“代建制”項目必須進入我國《政府采購法》軌道。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 ∥恼聛碓?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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