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多數國際工程都具有規(guī)模大、工期長、結構復雜等特點,在施工過程中會受到外界各種因素的干擾,包括水文氣象、地質條件的變化、規(guī)劃以及設計的變更、所在國家或地方法律的變化及其他人為因素等,這些因素都會對工程項目的工期造成影響。由于在工程項目的工期和費用方面都存在著不穩(wěn)定、變化的因素,超出合同條件規(guī)定的事項可能層出不窮,因此絕大部分國際工程的計劃工期不能如期實現,工程項目只能是在實際條件下通過對進度計劃的更新并根據新的進度計劃進行運作。目前,人們利用各種項目管理軟件,力圖從實用的角度分析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從進度計劃的編制、進度、費用控制、實際進度分析等方面完善項目管理。但是,任何項目管理都有一定的思想和方法,而采用國家通用的、最切合業(yè)主實際的管理思想和方法的管理軟件才是有生命力的。以下是在國際上傳統(tǒng)的和近年來發(fā)展應用較多的一些項目管理模式。
傳統(tǒng)的項目管理方式
這種項目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采用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的項目均采用這種模式。
這種方式由業(yè)主委托建筑師和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有關工作,待項目評估立項后再進行設計,在設計階段進行施工招標文件準備,隨后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業(yè)主和承包商訂立工程施工合同,有關工程部位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并組織實施。業(yè)主單位一般指派業(yè)主代表與咨詢方和承包商聯系,負責有關的項目管理工作,但在國外大部分項目實施階段有關管理工作均授權建筑師/咨詢工程師進行。建筑師/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沒有合同關系,但承擔業(yè)主委托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通用模式的優(yōu)點是:由于長期地、廣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都對有關程序熟悉;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進行控制;可自由選擇監(jiān)理人員監(jiān)理工程。通用模式的缺點是:項目周期長,業(yè)主管理費較高,前期投入較高;變更時容易引起較多的索賠。
建筑工程管理方式
建筑工程管理方式(CM方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階段發(fā)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這是近年在國外廣泛流行的一種合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與過去那種設計圖紙全都完成之后才進行招標的連續(xù)建設生產模式不同,一般的招標發(fā)包方式與段。
CM模式可以有多種形式,常用的有兩種。
第一種形式為代理型建筑工程管理 ("Agency"CM)方式。在此種方式下,CM經理是業(yè)主的咨詢和代理,業(yè)主和CM經理的服務合同規(guī)定費用是固定酬金加管理費。業(yè)主在各施工階段和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種形式稱為風險型建筑工程管理("At_Risk"CM)方式。采用這種形式,CM經理同時也擔任施工總承包商的角色,一般業(yè)主要求CM經理提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MP:Guaranteed Maximum Price),以保證業(yè)主的投資控制,如最后結算超過 GMP,則由CM公司賠償:如低于GMP,則節(jié)約的投資歸業(yè)主所有,但 CM公司由于額外承擔了保證施工成本風險,因而能夠得到額外的收入。
設計-建造與交鑰匙(Turn key)工程方式
設計-建造方式(Desing-Build)是一種簡練的項目管理方式。
在項目原則確定之后,業(yè)主選定一家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這種方式在投標和訂合同時是以總價合同為基礎的。設計建造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他首先選擇一家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然后采用競爭性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當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設計-建造模式是一種項目組織方式。業(yè)主和設計建造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成本控制、進度安排等工作,甚至負責土地購買和項目融資。使用一個承包商對整個項目負責,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可顯著降低項目的成本和縮短工期。同時,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yōu)劣做為主要的評標因素,可保證業(yè)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
設計-管理模式
設計-管理模式(Design-Manage)是指同一實體向業(yè)主提供設計和施工管理服務的工程管理方式。采用設計管理合同時,業(yè)主只簽訂一份既包括設計也包括類似 CM服務在內的合同。設計-管理模式的實現可以有兩種形式(如圖 5):一是業(yè)主與設計-管理公司和施工總承包商分別簽訂合同,由設計管理公司負責設計并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管理;另一種是業(yè)主只與設計-管理公司簽訂合同,由設計公司分別與各個單獨的承包商和供應商簽訂合同,由他們施工和供貨。
圖5設計-管理模式的兩種實現形式
BOT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模式。這種模式是80年代在國外興起的一種依靠國外私人資本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融資和建造的項目管理方式,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它是指東道國政府開放本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吸收國外資金,授給項目公司以特許權,由該公司負責融資和組織建設,建成后負責運營及償還貸款。在特許期滿時將工程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管理承包
管理承包(Management Contracting)商須與專業(yè)咨詢顧問(如建筑師、工程師、測量師等)進行密切合作,對工程進行計劃管理、協調和控制。工程的實際施工由分包商或各單獨承包商承擔。
項目管理
項目經理(Project Management)的主要任務是自始至終對一個項目負責,這可能包括項目任務書的編制、預算控制、法律與行政障礙的排除、土地資金的籌集等,同時使設計者、工料測量師和承包商的工作正確地分階段進行,在適當的時候引入指定分包商的合同和任何專業(yè)建造商的單獨合同,以使業(yè)主委托的活動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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